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5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瑞,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雨,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杨兆瑞因与被上诉人张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内050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兆瑞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兆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兆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由上诉人杨兆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国亮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董明华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邓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