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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53之三号

夏士芳、张玉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0-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夏士芳;张玉玲;岳彩学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53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夏士芳,女,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玉玲,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岳彩学,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夏士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玲、岳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玲、岳彩学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玲、岳彩学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玉玲、岳彩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52000元,未受偿52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