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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2983号

管玉敏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管玉敏;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管玉敏,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03)**。法定代表人贺增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16457号,已向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中童旅旅游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67605.46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 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