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78号
申请人:刘平颍,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63岁,汉族,号码342101195505231045,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姚慧,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127196812030049,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刘东颍,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210119670925022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刘平颍与姚慧、刘东颍其他案由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