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202执2478号

刘平颍、姚慧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平颍;姚慧;刘东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78号

申请人:刘平颍,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63岁,汉族,号码342101195505231045,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姚慧,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127196812030049,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刘东颍,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210119670925022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刘平颍与姚慧、刘东颍其他案由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