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502民初424号
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建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0718242421。
法定代表人:朱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立平,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建邺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胡立平(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7570元(暂自2016年6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止)、律师费4000元,合计13157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城南·园中园等地工程,于2015年6月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商品混凝土的规格、质量要求、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商品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6年5月2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请。被告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付款方式、单价、违约责任等条款;自2016年5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承诺在2016年6月9日之前付清,否则承担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滞纳金;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5年6月双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对商品混凝土的规格、质量要求、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截止2016年5月26日尚欠原告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未支付。该欠款本人承诺在2016年6月9日之前付清,如未付清,愿承担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拌砼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滞纳金的诉请,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未按期支付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故被告应承担的滞纳金为27570元(以本金10万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自2016年6月9日算至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15日之后,应以本金10万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算至欠款归还时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建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滞纳金27570元及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按货款本金10万元,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建邺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被告胡立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永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佳琴罗事12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息,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