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东大街40号1号楼307、308房。
法定代表人:曹发锦,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仁和药房网(山西)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凯旋诊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凯旋街3号1层。
负责人:杨奕政。 被执行人仁和药房网(山西)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49号院内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奕政,总经理。 广东京卫医药有限公司与仁和药房网(山西)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凯旋诊所、仁和药房网(山西)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本金105671.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未找到。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1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