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36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
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全,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卢冬丽,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张保全、卢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在庭审前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