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2民初236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张保全、卢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保全;卢冬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36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

负责人:朱瑞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全,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卢冬丽,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张保全、卢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在庭审前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