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单雨龙,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飞,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单雨龙与王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3民终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10561元。因被执行人王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10561元,未受偿11056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祝干干
书记员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