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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1649号

佟冲、韩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佟冲;韩东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佟冲,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韩东松,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佟冲诉被告韩东松、孙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4月2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