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佟冲,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韩东松,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佟冲诉被告韩东松、孙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4月2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