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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申6号

秦某、杨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秦某;杨某1;杨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1,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2,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再审申请人秦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某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6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下列事实没有核实处理。秦某在原审中提交的相关医院的证明,能够证实秦某在200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9日,2005年6月29日至同年10月1日,2005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20日,以及在2005年12月至2013年2月,秦某与杨显荣的父母共同照顾杨显荣。杨某1没有照顾过杨显荣,却获取杨显荣的银行存款95367.99元,应当予以返还。杨某1、杨某2共同获取杨显荣的银行存款还有多笔,均应予以返还。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夫妻间抚养义务的承担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杨显荣生前工资、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财产不论用于何处,其中的一半依法应属于秦某。原审法院在杨某1、杨某2未提反诉,且在查明了杨显荣生前各项收入均由其支取的前提下,直接将该笔费用抵顶了杨显荣生前生活消费支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不论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杨显荣遗产,一审法院都应该支持秦某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秦某主张的107846.69元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上诉人个人财产,剩余50%为杨显荣个人财产,杨显荣患病,秦某作为其配偶可以通过照顾、支付费用等形式承担扶助、抚养义务。(2016)鲁1102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就秦某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作出判决,因此涉案财产依法属于秦某所有。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杨显荣在2005年6月份患病后,分别在不同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05年12月至2013年由其父母照顾,2013年由杨某2将杨显荣接至家中照顾。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判令秦某向杨某2支付因杨显荣治病、丧葬产生的费用。在杨显荣患病的10多年间,杨显荣不仅治病需要花钱,日常生活也需要花钱。虽然杨显荣的各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杨显荣是有权正常使用该共同财产的。杨显荣将其银行卡和取款密码交给姐姐杨某2,其行为性质是委托杨某2代为取款。鉴于杨显荣患病需要他人照顾,并且没有其他收入,应当认定所取款项已经用于杨显荣的日常生活支出。故秦某无权要求返还。综上,秦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左玉勇

审判员 安景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