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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2235号

王现芹、杨曜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现芹;杨曜歌;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2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现芹,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杨曜歌,男,汉族,1998年1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被执行人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0层1011号。王现芹、杨曜歌申请执行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93.66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志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