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2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现芹,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杨曜歌,男,汉族,1998年1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被执行人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0层1011号。王现芹、杨曜歌申请执行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93.66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志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