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213民初7086号
原告:王佃平,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
被告:王玉林,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运输三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同市。
原告王佃平诉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佃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3日和2010年9月13日,被告分别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和6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归还过任何本金和利息。为此,双方于2018年8月6日重新作出约定:1.被告向我借款贰万元整,并计算2011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6日的利息为叁万元整,计伍万元整;2.被告向我借款陆万元整,并计算2010年9月13日至2018年8月6日的利息为伍万元整,计拾壹万元整。双方虽进行了重新约定,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向我还款,至今未归还过任何本金和利息。无奈,我只有诉诸法律,以求解决。被告王玉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欠条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利息的约定。本院经审查,证据均内容合法,形式规范,对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9月13日及2011年2月3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元及20000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各一份,称“今欠王佃平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2010.9.13至2018.8.6,计伍万元,合计拾壹万元整。从2018年11月开始每月最低还款伍佰元整”及“今借王佃平人民币贰万元,利息2011.2.3-2018.8.6,计叁万元,共计伍万元整。”此后,原告认可从2018年11月起,被告半年内每月还款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理应及时还款。关于利息,原告称借款时双方约定的60000元借款的利率标准为每月2%,20000元的利率标准为每月5%,2018年8月6日被告在为原告出具借条中承诺支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求主张支付利息500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标准,本院应予支持。诉讼费依法由败诉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佃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玉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郝雪静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