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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81号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付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付宝;王春峰;钱凤堂;黄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付宝,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王春峰,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钱凤堂,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黄立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付宝、王春峰、钱凤堂、黄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8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