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唐孝英,女,汉族,1972年03月1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李世军,男,汉族,1955年08月03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孝英与被执行人李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426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军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实际划拨金额1199.1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军有城镇职工养劳保险待遇金,2019年3月14日,本院按每月971.00元依法予以扣留、提取,提取至申请人唐孝英银行账户。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询问情况,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19年3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1199.14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235执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235民初426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审 判 员 黄拥军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迎春
书 记 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