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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563号

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神南村。

法定代表人:冯新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东,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0181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二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