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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执328号

(2019)鲁069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勇与被执行人宋守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勇;宋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勇,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宋守权,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勇与被执行人宋守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勇与被执行人宋守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建勇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691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