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647号
原告:**玉,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席辉,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玉与被告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退还原告该部分案件受理费21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玉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退回原告**玉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
审判员 张燕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