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866号
原告:彭帮付(曾用名二厂),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郑伟,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彭帮付与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帮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帮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000元,逾期利息570元(利息以19000元为本金,按照逾期月利率0.5%的标准从2018年6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6日被告以家庭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9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一份,欠条注明欠款钱数,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郑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6日被告郑伟借原告款1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到二厂钱壹万九千元整(19000),2017年9月16日,郑伟,2018年6月16日付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伟借原告彭帮付人民币19000元,有被告郑伟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证明,原告彭帮付要求被告郑伟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57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彭帮付款人民币本息19000元,利息570元,本息合金19570元(利息按月利率0.5%标准从2018年6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文雅 附:(2019)皖122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