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83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杜洪莉,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华桥街道金凤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华,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028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5075.31元并从“北鑫国际”5*、6*物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帮清
审判员 陈吉德
审判员 钟 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