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5176号
申请执行人:于金荣,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丁万才,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于金荣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602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丁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划拨了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338.63元。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郑炳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