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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执2343号之一

季忠良、耿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忠良;耿学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343号之一

申请人:季忠良,男,1987年3月1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41202198703011937,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耿学新,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1202197601141939,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季忠良与耿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耿学新所有的皖K×××××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