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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787号

北京富达俊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兴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富达俊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兴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蔡小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富达俊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富俊财。申请执行人海南兴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达俊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8.992727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旭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媛媛

书记员王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