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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执恢213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伍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张锁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伍华明,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郭维,女,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2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徐惜民

审判员  尹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