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4执321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成家新
被执行人:王以梅,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1191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026.98元。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利息(该款以1026.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24计算)。
三、本案仲裁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次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王以梅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王以梅无车辆牌、无房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5.2019年2月26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宇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张晓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