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33号之二
申请人:徐光,男,1969年7月8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129196907080332,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陈喜敬,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1226197803201056,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徐光与陈喜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陈喜敬所有的挂靠在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润航1188船舶,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