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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执5190号之一

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蔡庆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5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华光村3组4幢,组织机构代码:576534697。 法定代表人戚怡芸。 被执行人蔡庆星,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庆星、陈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民终116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蔡庆星支付货款640000元,陈志平对其中7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陈志平现已履行执行款70000元,蔡庆星已履行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庆星、陈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蔡庆星、陈志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能查到蔡庆星、陈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日,陈志平向申请人支付70000元。2019年3月15日,我院经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蔡庆星,当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庆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剩余510000元执行款,本院对蔡庆星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经执行,陈志平已经履行完毕,蔡庆星已和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483执5190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徐炯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