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3民初1116号
申请人:李建立,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
申请人:张传杰,男,汉族,住广饶县。申请人李建立与被申请人张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立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传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建立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传杰所有的位于华东银座商务中心E座/1-80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