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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民初1116号

李建立、张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立;张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3民初1116号

申请人:李建立,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

申请人:张传杰,男,汉族,住广饶县。申请人李建立与被申请人张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立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传杰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建立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传杰所有的位于华东银座商务中心E座/1-80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