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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22民初737号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737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哲,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京 进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