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737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哲,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京 进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