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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执190号

黄承业、曹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承业;曹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黄承业,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

被执行人:曹旭,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承业与被执行人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曹旭自动履行偿还借款31000元,缴纳执行费21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终结。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70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