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黄承业,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
被执行人:曹旭,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承业与被执行人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曹旭自动履行偿还借款31000元,缴纳执行费21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终结。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70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