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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民初416号

穴天利与孙辉、宋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穴天利;孙辉;宋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8民初416号

原告:穴天利,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孙辉,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宋文芳,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穴天利与被告孙辉、宋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穴天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辉、宋文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98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雇用原告前去江苏淮安现场制作角钢法兰镀锌钢板风管,2016年6月2日经结算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0980元,该欠款2017年2月10日由被告孙辉签字确认,2018年2月15日由被告宋文芳签字确认;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孙辉、宋文芳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2016年6月2日劳务统计清单一份,该清单2017年2月10日由被告孙辉签字确认,2018年2月15日由被告宋文芳签字确认,证明自2016年6月2日起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0980元。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和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询问,原告陈述,利息自2016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干完活劳务统计完毕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本庭电话询问,被告孙辉对拖欠原告劳务费60980元予以认可。经以上原告陈述、举证及本庭询问,能够认定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098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0980元,有二被告签字认可的劳务统计清单为据,此款被告孙辉、宋文芳应当支付;关于利息,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违约未及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自干完活劳务统计完毕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符合常理,亦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孙辉、宋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穴天利劳务费60980元及违约金(以609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孙辉、宋文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