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522行初21号原告申莉,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张子雨,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莉诉被告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中,原告申莉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霍邱县伟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义务,鉴于本案审判需以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甘 露
审 判 员 杨林章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