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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恢228号之一

袁金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袁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恢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金金,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袁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92298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旭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丁瑀

书 记 员 盖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