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105执889号 被罚款人郑龙鹏,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龙鹏犯诈骗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龙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龙鹏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批准人: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联:附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9)浙0105执889号 被罚款人郑龙鹏,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龙鹏犯诈骗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龙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龙鹏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9)浙0105执889号 被罚款人郑龙鹏,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龙鹏犯诈骗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龙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龙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龙鹏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联:送被罚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