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4民初3365号
原告:戴某某,住山东省蓬菜市。
被告:田某某,住山东省蓬菜市。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戴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计150元,由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云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士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