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81民初2426号
原告:张某,陕西省三原县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981571616917N。
法定代表人: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1989年10月15日,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梁伟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富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