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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5民初147号

徐元勋与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元勋;李开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325民初147号

原告:徐元勋,男,1947年2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李开锹,男,生于1968年5月31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徐元勋与被告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元勋、被告李开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元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开锹于2017年10月25日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说好11月25日还清,如不还清加付30%违约金,可这一年多也没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一推再推。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开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自己目前没有还款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开锹经营房县森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被告为支付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6万元。之后,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利息。2017年10月25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被告除本金外,共计欠到利息4万元,本息合计1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元勋现金¥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2017年11月25日还清该款。如不还清按增加30%违约金。借款人李开锹,2017年10月25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李开锹承认原告徐元勋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并有其出具的借款条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开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徐元勋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开锹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执行时应连同执行款一并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洁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