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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民初710号

龙建英与刘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建英;刘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8民初710号

原告:龙建英,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现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日伟,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英与被告刘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建英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化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