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8民初710号
原告:龙建英,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现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日伟,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英与被告刘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建英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化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