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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21民初692号

王正红与陈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正红;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621民初692号

原告:王正红,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九社**。

被告:陈利,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一社**原告王正红与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正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正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海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