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621民初692号
原告:王正红,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九社**。
被告:陈利,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一社**原告王正红与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正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正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海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