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8民初6043号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对原告王喜姣与被告季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豫0928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928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22行和第4页中“被告季震广偿还原告王喜姣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至2015年7月25日;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2月27日的利息及自2018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补正为:“被告季震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喜姣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至2015年7月25日;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2月27日的利息及自2018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