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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1民初403号

杨文学与吴万明黄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学;吴万明;黄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41民初403号

原告:杨文学,男,1966年9月1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豪,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万明,男,1967年3月26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黄林萍,女,1971年12月3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人,住本县。 原告杨文学与被告吴万明、黄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德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万明、黄林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借款本金3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8日起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战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从2012年5月起,两被告因经营建材店多次向原告杨文学借款。原告出于友情等缘由以现金方式提供资金给两被告经营周转,后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借给两被告使用。因被告欠款未还,原告收回了信用卡,并自行归还了信用卡欠费。2019年1月18日,被告吴万明按透支金额给原告出具357000元的一张借条。 被告吴万明、黄林萍未到庭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债务人应当依约清偿债务。本案借款事实有欠条、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佐证,应予认定。 关于被告黄林萍是否是本案共同债务人的问题。 在本案中,借条上只有被告吴万明的签名。原告主张被告黄林萍是共同债务人,则应提供黄林萍与吴万明是夫妻的证据以及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然而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本案中认定黄林萍为共同债务人的证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学借款本金3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杨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7.5元,由被告吴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