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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执65号之一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崔鹭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崔鹭军;利津县双盈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9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执行人:崔鹭军。

被执行人:利津县双盈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