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破17号之三
申请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朱克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3月14日,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8)苏0282破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宝中
审 判 员 孙恒俊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豪
书 记 员 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