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幻影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陈逢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凯立斯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逢进,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宋伟霞,女,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宋伟鸣,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沈慧芳,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幻影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凯立斯顿电气有限公司、陈逢进、宋伟霞、宋伟鸣、沈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2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徐惜民
审判员 尹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