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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2民初610号

梁德兴、胡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德兴;胡循连;沈云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610号

申请人:梁德兴,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

申请人:胡循连,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

申请人:沈云苓,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梁德兴与被申请人胡循连、沈云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59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梁德兴以其自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前街19号(农工商住宅楼)1层04底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循连、沈云苓名下银行存款5059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梁德兴提供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农工商住宅楼)1层04底商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