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610号
申请人:梁德兴,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
申请人:胡循连,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
申请人:沈云苓,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梁德兴与被申请人胡循连、沈云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59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梁德兴以其自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前街19号(农工商住宅楼)1层04底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循连、沈云苓名下银行存款5059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梁德兴提供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农工商住宅楼)1层04底商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