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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4650号

刘凤、衣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凤;衣海平;王顺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465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衣海平,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王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凤与被行人衣海平、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10月2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