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7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段天添,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张志超,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段天添与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7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志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段天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志超的财产线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电话通知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仅说外出打工,暂时没有支付能力,未具体说明务工地点,申请人未能提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控向本县国土、住建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合计存款共计4500元,已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处置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鄂2827执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