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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3903号之一

李顾芬、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顾芬;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顾芬,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绵阳市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思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动争议 李顾芬与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李顾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执39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马 净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