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顾芬,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绵阳市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思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动争议 李顾芬与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李顾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执39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马 净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