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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11433号

金太、张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太;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11433号 申请执行人金太,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彬,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申请执行人金太与被执行人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1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陈 添 执行员  杨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