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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民初2418号

张旭斌与吕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旭斌;吕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民初2418号 原告张旭斌,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州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吕金良,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现住长治市。 原告张旭斌诉被告吕金良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吕金良的地址,未能向被告吕金良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吕金良的其它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

本院认为:因本院按原告张旭斌提供的被告吕金良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吕金良的其它确切住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吕金良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旭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原告张旭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毛文亮

审判员  李惠园

审判员  李小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骏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