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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962号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YONGSUKCHO,职位。

法定代表人:赵容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华,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款(与当事人关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与当事人关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闫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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